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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6〕21號

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有關要求 ,切實減少管理環節 ,提高工作效率 ,減輕礦山企業負擔 ,按照《土地複墾條例》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的有關規定 ,現就做好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和土地複墾方案合並編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


一 、總體要求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 ,施行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和土地複墾方案合並編報製度 。礦山企業不再單獨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 、土地複墾方案 。合並後的方案以采礦權為單位進行編製 ,即一個采礦權編製一個方案 。方案名稱為 :礦業權人名稱+礦山名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 。

除采礦項目外的其它生產建設項目土地複墾方案編報審查 ,依照土地複墾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


二 、方案編製


(一)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 ,應當自行編製或委托有關機構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 。


(二)在辦理采礦權變更時 ,涉及擴大開采規模 、擴大礦區範圍 、變更開采方式的 ,應當重新編製或修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 。


(三)在辦理采礦權延續時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超過適用期或方案剩餘服務期少於采礦權延續時間的 ,應當重新編製或修訂 。礦山企業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和土地複墾方案其中一個超過適用期的或方案剩餘服務期少於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重新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的編製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編製指南》執行 。礦山企業在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過程中 ,應當充分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 。


三 、方案審查


(一)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編製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 ,應按采礦權發證權限 ,報具有相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審查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不得向礦山企業和編製單位收取費用 。


(二)組織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方案評審專家庫 ,委托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事業單位或行業組織承擔具體評審工作 ,並向社會公告 。


(三)評審單位應按相關法律法規 、技術規範和相關文件要求 ,在評審時限內 ,公平 、公開 、公正地組織評審工作 。地質環境保護要重點評審礦區地麵塌陷 、地裂縫等地質災害 、含水層破壞 、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內容 ;土地複墾要重點評審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情況 ,促進損毀土地優先複墾為耕地 ,達到可供利用狀態 。


(四)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7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滿無異議後 ,及時向社會公告審查結果 。公示期內存在異議的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 。


(五)礦山企業和編製單位應對方案所引用相關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並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對社會公示文本進行相應處理 。


四 、監督管理


(一)礦山企業應當依據經審查通過的方案 ,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工作 ,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情況 。


(二)國土資源部將按照《國土資源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規定,加強對經部審查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三)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方案編製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對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 ,督促礦山企業切實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義務 。礦山企業不複墾或者複墾不符合要求的 ,應當依法繳納土地複墾費 。對未按規定履行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複墾義務的礦山企業 ,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 ,責令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 ,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 、變更、注銷 ,不得批準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 。


五 、其它

     

(一)各省(區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 ,盡快出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和土地複墾方案合並編報的辦法 。

     

(二)本通知下發之日起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編製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61號)同時廢止 。


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 。


2017年1月3日